I. 对于出现疑似冠状病毒病(COVID 19)病例的人
1.使用单独的交通工具从机场或港口到居留地方;若发现自己已经感染冠状病 毒 COVID-19 则勿与其他人共用交通工具以避免感染疫情。
2. 严格遵守佩戴口罩及勤洗手。
3. 限制与其他人接触。
4.回到居留地方时立即接受 SARS-COV-2 病毒检测以知道自己的疾病状 况。
II. 对于 SARS-CoV-2 阳性的人(感染 COVID-19)
1. 隔离并避免直接接触或密切接触他人。
2.在居留地方治疗直到获得 SARS CoV-2 阴性检测结果;依当地卫生机构 的指导关于严格遵守预防 COVID-19 疫情的规定。
3.向当地医疗机构通知以获得确定 COVID-19 治愈的指导,协调监测和评 估健康状况以进行会诊,转移到医疗机构以在必须或紧急诊情况下继续治 疗。
III. 对于 SARS-CoV-2 阴性的人
1.经常佩戴口罩、使用肥皂和清水或杀菌液洗手;个人卫生;打扫居住场 所、学校和工作场所环境。
2.按卫生部 2022 年 09 月 07 日第 2447/QD-BYT 号决定关于在公共场所使 用口罩预防和控制 COVID-19 疫情的指南,在强制佩戴口罩的区域、场所 佩戴口罩。
3.定期个人健康监测,当自己有健康问题或出现疑似 COVID-19 感染,主 动与医疗机构联系以获得咨询和指导。
按卫生部 2022 年 09 月 07 日第 2447/QD-BYT 号决定关于在公共场所使用 口罩预防和控制 COVID-19 疫情的指南,在强制佩戴口罩的区域、场所佩 戴口罩,具体如下:
a. 有急性呼吸道病毒感染症状的人,疑似或确诊灌装病毒病例。
b.在医疗机构;医疗隔离场所;在居留地方具有接受医疗隔离的人;在医 疗监测的对象:
– 适用于所有人(单人间里隔离者;呼吸衰竭者、接受医生指定医疗程序 的患者五岁以下的儿童除外)
– 对于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应按卫生部 2022 日 8 月 05 日 第 2171/QD-BYT 号之决定关于在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预防及控制 COVID19 疫情的个人防护设备的选择和使用指南。
c.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时(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电车、渡轮、客车、公共汽 车、出租车等等):适用于乘客;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、服务人;在火 车站、车站、码头、候车室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直接与乘客接触的。
d.在购物中心、城市、批发市场:适用于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服务人员、管 理者、工作人员。
đ.在封闭空间、通风不良的场所(酒吧;舞厅;卡拉 OK;按摩美容服务场 所;健身房;提供现场服务的餐饮场所;电影院、剧院、马戏团、体育 馆、电影厂):适用于直接与客户接触的服务人员、售货员、管理者、工 作人员。
e.在文化旅游场所和人员密集的活动场所(遗迹工程;博物馆、图书馆、 展览馆、美术馆;文化体育活动;婚礼、葬礼、节日、博览会):适用于 直接与客户和参与者接触的服务人员、管理者、工作人员、售货员。
g.在接收文件处,交易处:适用于直接与客户接触的接收人员和交易人 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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